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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正能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产权交易规则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9-08-06 | 浏览: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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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7号),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宝鸡正能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主体包括产权转让方和产权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合法持有者,受让方是指转让标的的购买者。

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进场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对外披露相关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股权转让项目需提供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

(七)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

(八)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因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提供本级人民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挂牌公告的信息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挂牌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可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协商约定挂牌期限。挂牌公告期自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八条 挂牌期间,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登记。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示意向受让方进行调整、纠正;挂牌公告期间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可根据转让方申请延长挂牌;转让方也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挂牌内容和条件再次挂牌。

第二十条 在挂牌期间对产权转让标的存有争议或有重大资产调整情况的,经转让方隶属的监管机构批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中止或暂缓交易,并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中止交易期间转让方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中止交易期满,转让方可提出再次挂牌的申请,同时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再次挂牌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期内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挂牌申请的,自然撤牌。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经转让方隶属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撤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转让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转让方无法履行承诺义务的;

(二)转让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转让方隐瞒真相,产权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国有产权经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的撤牌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协议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确定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宝鸡市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网站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相应发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宝鸡正能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